6月9日,陈女士买到了分装日期6月15日的花生芝麻调味酱
海报新闻首席记者 陈嘉伟 报道
今年6月9日,陈女士通过外卖平台在太原茂业天地的“海底捞下饭火锅菜”点了一份外卖餐食,结果送来的花生芝麻调味酱上张贴的标签显示,该产品的分装日期为“6月15日”。
“未来日期”的酱料让陈女士对该份餐食的食品安全产生疑虑,随后便通过12345等平台投诉,但是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却对涉事门店只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因为对这一处罚决定不认可,陈女士此后多次通过行政、信访等渠道进行维权、投诉。“我也不是要赔偿,主要是要对门店作出处罚。”陈女士表示,事情已经经过5个月,到目前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理结果,“而且似乎也没有在管了。”
市监所两次改口免罚依据
6月9日,陈女士花费24.4元,通过外卖平台在太原市小店区太原茂业天地的海底捞购买了“捞派豆花干拌麻辣烫套餐”。结果发现送来的花生芝麻调味酱上张贴的标签是6天后。陈女士提供的图片显示,该份麻酱的分装日期显示为:2025年6月15日17:05。出品时效为24小时,使用方法为开封即食。当天,陈女士通过太原12345热线反映上述问题。
6月12日,陈女士接到市场监管部门人员的回复,称涉事海底捞商家的行为在免罚范围内,依据是标签瑕疵。
因为对上述结果存在疑问,陈女士又前往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营盘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营盘市监所”)了解。陈女士表示该所工作人员称,目前只是初步调查结果,具体案件还在调查中,后续处罚结果会在90天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对于不予处罚的决定,该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的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和《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陈女士提供的一段视频影像显示,一市场监管人员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是属于免罚清单之内的,清单里写明的条件包括: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以及两年内不出现这种行为三次。”
海报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两份“清单”中并没有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列为免罚行为。此外,只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中提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这一情况,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这一违法行为想要免罚,也是有多种条件的。
以陈女士的遇到情况来说,在《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提到免罚情况“不包括餐饮环节”。《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则注明“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食品未售出”才有可能免罚。
陈女士认为自己的情况显然不适用于上述免罚条款,“海底捞肯定是餐饮环节,而且也将食品出售给我了,所以他们最后又改口了。”
据央广网报道,6月18日,营盘市监所杨所长表示,经过初步判断,该所工作人员做出的免予处罚决定适用法条不当:“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据报道,该案已经立案调查。
市监所:案件还在处置中
陈女士表示,自己依旧不认同杨所长的说法,但是看报道说已经立案调查,自己希望事情能有转机。陈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已经拒绝了海底捞的赔偿请求,“我不是要钱,我是认为海底捞应该依法受到处罚。”
陈女士认为海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生产经营不得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这一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该由相关部门跟进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但事情过去5个月,陈女士还是没有看到对海底捞的处罚。
陈女士表示,自己还曾通过其他行政和信访等渠道,想了解事情的处理结果,但都未给出一个明确答复。“12345最后意思就是市监所已经明确回复过了,就不受理了。”
信访渠道上,陈女士提交的信访件8月5日已由山西省信访局告知,后经层层转办,案件交回至小店区市监局。
陈女士提供的截图显示,陈女士不仅就“未来日期”麻酱问题继续追问,还怀疑当地市监所包庇。
相关信息显示,9月11日11时37分,陈女士的信访件已由小店区市监局自办。9月11日11时58分,陈女士的信访件已由小店区市监局调解和解。“期间没有人找我调解,怎么就和解了?”陈女士表示,自己9月10日曾接到一条私人手机号码发来的短信称:“经全面核实,营盘所未做出对商家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已于6月13日立案调查,目前已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企业提出陈述申辩,案件正在持续推进。所以对您信访反映营盘所工作人员及所长渎职徇私舞弊刻意包庇违法行为徇私枉法的问题不予支持。”
陈女士表示:“就按给我短信说的6月13日立案,企业提出陈述申辩,但信访结果也过去了两个月,事情怎么还没有一个结果?”
11月12日,记者联系到了营盘市监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案件尚未办结,目前仍在积极处理中。“人家(海底捞)有申辩的权利。”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当记者问申辩是否有期限,前述工作人员表示没有。记者再次追问是否意味着企业能够一直申辩,该工作人员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表示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方有这个权利。
不过该工作人员表示海底捞已经进行了申辩,“那是否意味着现在的时间(处理进度)是由咱(市监所)掌握的?”记者再次追问,该工作人员还是没有正面回答,表示正在积极处理,办结之后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对于此事,海报新闻记者还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和一名有着长期执法经验的某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对于这一案件,上述人士都认为抛开两份免罚清单,以最后营盘市监所杨所长所称的免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同样存在问题。
上述人士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属于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也就是说该案首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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